从来只听到客户主动退保,浦东新区的魏先生却因对缴费宽限期的误解而被迫退保。
魏先生2002年11月在沪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2004年,因结婚买房经济比较紧张,魏先生希望能缓交保费。当时代理人告诉他保险费有2年60天的缓交期,到期时保险公司会提前通知。今年2月,魏先生等不到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通知,便致电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告知魏先生:其保单已经失效两年多,不再接受复效申请,只能办理退保。魏先生询问:如果退保,可以拿到多少钱?客服人员的回答:约4000元不到。由于魏先生在2000至2004年期间已共付保费13000多元,为此,他表示很不理解,特向本周刊咨询。
分析:
造成魏先生被迫退保的缘由无疑是代理人所说“保险费有2年60天的缓交期”。不少代理人展业时经常会提到缓交期,并将其作为吸引投保的“优势”。
长期缴费的寿险,的确有缴费宽限期,不过是60天,而不是“2年60天”。这一点在保险合同上都有载明,即每年保费应该按照保单列明的日期,保险公司在此之前会发出缴费通知单。如果到期后,投保人没有缴费,公司会从列明的缴费日第二天起给予60天的宽限期。在60天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欠交的保费和利息。在60天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发出催款通知书提醒。
在60天宽限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费,若签订合同时没有选择自动垫缴保费,则保险合同中止效力。若选择了自动垫缴保费这项并且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将按照现金价值数额自动垫缴,合同仍然有效。在此期间,如遇到退保或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保险公司在给付投保人现金价值或保险金时都将从中扣除垫缴的保费及利息。如果垫缴到一定期限现金价值用尽,保单也就随之中止。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保单效力中止,那么其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再负有保险责任。不过,无论何种情况,保单效力一旦中止,保险公司都将发函通知投保人。
而案例中代理人所谓“缓交期”中的“2年”,确切来说是保单效力中止后的复效申请期限。保单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过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在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保单效力就可以恢复。若2年内投保人仍未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就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投保人之前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若之前保费垫缴现金价值用尽,那么合同解除后,也不再有退款。如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建议:
事实上,关于保费宽限期以及复效期限的规定在保单条款中都有清晰的解释。即便保险条款专业论述比较拗口,投保人也可以致电客户服务部门寻求解释,具体了解一下合同,避免像魏先生这样的损失。如魏先生这样的案例中,代理人的误导和保险公司的失职固然要指责,但是投保人也不能投保之后一身轻,把保单束之高阁不闻不问。尤其是在目前保险代理人的脱落率、流动率都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一切只依靠代理人和公司的做法实不可靠。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固然要对客户负责,同时,客户也要对自己负责,遇到不清楚的问题不妨拿出合同仔细看看,或者打个电话问清楚,以避免误时误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