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年度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客运航班班机舱门,在机舱内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比例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比例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吸毒、殴斗、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致意外;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在机舱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被机上安全人员、乘务人员或乘客采用暴力制止所导致的意外。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60万元,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保险费为人民币100元。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