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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产品与基金有何差别?
雅缘中国 http://www.15z.com  时间: 2007-04-17   责任编辑:Simon
 

  2003、2004年,因为“委托理财”业务风险的爆发,南方证券、闽发证券等券商相继倒下,监管层2004年10月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券商通过集合理财吸收社会资金。

  2005年2月28日,光大证券设立的“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为第一只经证监会批准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到4月21日“招商证券基金宝”发行,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已经陆续发行了五个,计划募集份额达到105亿。

  与此同时,已获业务创新试点资格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正在积极报批筹备中,更有二十多家券商已经向证监会提交申请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理财业务类似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券商类似于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资产管理的损失风险,不对投资收益进行保底,其收入来源是管理费和佣金收入。

  一、已发售的六只集合理财产品特点

产品

资金投向(限定性/非限定性)

管理费用

风险承担与收益

与哪种基金类似

光大阳光

股票、债券、基金及证监会允许的品种。非限定性

封闭期不收管理费、起初参与者持有满一年免收退出费

10%的自有资金,提供3%投资收益的有限保障,

混合基金、偏股型

招商证券基金宝

证券投资基金(FOF)。非限定性

管理费率为0.6%,股票型基金约为1.5%;托管费率为0.2%,低于股票型基金的0.25%。信息披露费、审计费、验资费和律师费由管理人支付

5%的自有资金,投资者保本概率达到99.8%。

基金中的基金

广发(2号)

短期债券、央行票据、逆回购及许可品种,限定性

不收取参与和退出费,管理费0.58%和托管费0.12%

每年至少分配收益一次以上

债券型基金

长江超越理财

债券、股票及允许品种。货币市场品种比例为资产净值0~100%。非限定性

1.5%的收取比例,目前最高

自有资金1亿元认购投资者认购金额的5%,从管理费中提取50%,作为风险准备金

混合型基金、股债平衡型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

稳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风险类金融产品两大类。限定性

较低的固定管理费

认购总份额的3%,自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至少分配红利一次

债券型基金

东方证券东方红1号

非限定性

无条件免收管理费

自有资金10%;收益由投资者优先享有,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25%时,不提取业绩报酬

混合型基金、股债平衡型

  基本上各个集合理财产品风险由管理人先行承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计划并承担有限责任,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当到期集合理财计划发生亏损时,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先承担损失。

  二、集合理财产品与基金的类同点

  二者均有明确的投资对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有独立的管理人和资金托管人,并且均实行分账管理,并受相应的法规约束,都收取管理费,并有相应的募集说明书。

  三、集合理财产品与基金的差别

比对项

券商集合理财

证券投资基金

门槛

最低5万元,投资对象较高

一般最低为1000元,大众投资品种

募集方式

私募,不得公开宣传

公募

投资对象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未被允许进入银行间市场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不允许投资基金

风险与收益

以自有资金参与,保本,风险相对基金小,有较高的预期收益

不保本,没有预期收益,有较为规范的风险控制

流动性

封、开结合,退出受到一定的限制,好于封闭式基金,弱于开放式基金

自由赎回

费用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和赎回费总体比基金要低

相对较高

管理人收入

管理费加上业绩分成

管理费

  四、总评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是对券商过去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和延续,已经成为“阳光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其合法身份不必心存疑虑。

  集合理财的优势明显:允许参与新股申购,还可投资基金,法律并未禁止进入银行间市场,并且也有望开闸;券商以自有资金参与并承担亏损风险,优厚的保本条款成为集合理财产品最大优势所在,同时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这都是基金所无法抗衡的。

  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中,股民的比例很小,多是有一定经济能力而又厌恶风险的普通投资者,他们看中的是产品的保本功能。

  词典:

  券商集合理财业务也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通过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在产品运作上与证券投资基金相近。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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